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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关键词:

泸溪县人大文件法规

2014-08-14

(已经20147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泸溪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及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搞好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根据中共泸溪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

    (二)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五)县级财政预决算及县级财政预算调整;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四)生态县建设和节能降耗工作情况;

    (五)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修编和实施情况;

    (六)历史文化名镇和名胜古迹、城市地标性建筑的保护、开发与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三)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

    (四)同省内外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第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等资料;

    (四)各方面对该重大事项的意见等材料;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或者报告: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出机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跟踪督查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泸溪县人大常委会

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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