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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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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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